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不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造成重大伤亡的;
2、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重大伤亡的;
6、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不加制止,或者擅自同意或委派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船,造成重大伤亡的;
7、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从事经营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注解:“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禁止井下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等,应具有抗瓦斯爆炸等重大灾害的能力。所讲的“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是指严禁在铁路、公路、桥梁、水体、防洪堤坝、水源地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飞机场、国防工程设施等重要建筑下面开采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