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依此规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内容,以及遗嘱生效等,都必须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在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往往不同,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人为地变动。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因此,不能把遗产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在任何请况下都要把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本案来说,因为男方父亲死亡时,此时男方已经取得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不过尚未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除去因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可以不依一般的公示原则直接发生效力外,还有一类情形也导致物权的变动直接发生效力,即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的情形。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本条对继承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等,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本条所指的继承又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人类:
1.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本法第27条所规定的物权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人而产生变动,不难被理解,但为何继承也可以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呢?首先来看法定继承,按照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首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例如甲死后其财产由其子乙继承,那么继承的大致流程为:公示催告与依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仍有剩余财产,方能作为遗产处理,即只有在对被继承人甲生前债务清偿完毕后,继承人乙才享有对剩余财产的所有权。
假设乙对遗产的所有权发生在清偿债务之后,那么他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的行为(对遗产的处分行为)如何能生效呢?换言之就是,乙如何取得对遗产的处分权而对甲的生前债务进行清偿?因此,法律从逻辑上就必须规定乙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由此,乙将所继承的遗产首先用于对甲生前债务的清偿这一财产处分行为才为有效。
2.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关于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究竞属单方债权行为还是单方物权行为,存在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遗嘱属单方债权行为,自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因此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问始于继承开始。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无论是因法定继承还是因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如果涉及的遗产为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但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生效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继承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有特殊约定才为一方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继承人10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以上是法定继承人10年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