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_______(化名),男,86岁,江苏__人,现住上海市__路150弄28 号202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__,约58岁,住上海市___村106号801室;次女于__,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__,52岁,住上海市___村145号802室;四子于__,约48岁,住上海市____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__、外孙女___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__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_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__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__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__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__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__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___(现住上海市___弄1号602室,手机1391_______)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___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 二O一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