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