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国家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通执行中央国家政策,立法上已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六十日内给予答复。”以上是法院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建立规定的基础是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