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住宅小区中的公共用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全体社区住户共同拥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公共空间、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它们也均应当被视为业主共有的财产。其中所指的“公用设施”涵盖了如下诸多方面:在建筑区划内部已经被正式登记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设备;或是虽然尚未进行相应的登记记录,但却为了保障业主们对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而特别兴建或埋设在地下的配套设施,如围墙、大门、停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等;
此外,还包含了公众照明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电力供给系统、供水服务体系、供暖设备、燃气供应系统、有线电视传播设施等一系列地下与地上的基础设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