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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法律专业的新生,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28物权法176条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求解答

帮助10人 2.1w浏览 匿名 2017-11-27 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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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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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结合这两条的规定,联结起来进行理解,就是:《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将《担保法》第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统一连贯起来。
      由上述法条我们还可以看出:《物权法》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物保和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在没有约定物保和人保各自的担保范围的情况下,提供了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谁追偿的问题——《物权法》176条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38条关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规定,将其最终确定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第三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可以再向其他担保人要求清偿,而只能向债务人追偿,这样就在追偿的过程中省却了一道手续。
      另外,《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更加注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更加突显出来,彰显出其优先的地位;这样的规定就不像《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的那样,没有直接的“约定”字眼,而只是在后半部分规定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此,《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甚好。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法28物权法176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全文
    11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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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你问的担保法28物权法176条的内容如下: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的担保是以物担保债务的履行,包括本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对于被担保的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问题,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担保权人应当先行使担保物权,保证人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我国担保法体现了这一观点,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担保物权人没有权利选择优先行使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而必须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有的认为,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先行使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应由担保权人自己决定,法律不应当限制。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也尊重了债权人的意愿。本法在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区分三种情况对物保与人保的关系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本条区分三种情况对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作了规定: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在投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一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
      实践中,对同一债权,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求债权人先行使债务人的物的担保?经研究,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日后追索权的繁琐,节约成本的角度,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
      与本条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该担保人除了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外,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有的认为,为了平衡各担保人的利益关系,应当允许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这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本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研究认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规定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是不妥的,主要理由是:第
    一、理论上讲不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各担保人之问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存在,要求各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实质是法律强行在各担保人之间设定相互担保。这意味着,没有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除了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还必须为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这既违背担保人的初衷,也不合法理。第
    二、从程序上讲费时费力、不经济。在存在多个担保人时,债务人是最终责任人,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直接向债务人迫偿,如果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意味着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还必须向最终责任人一债务人追偿,从程序上讲,这是不经济的。第
    三、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恰恰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规定,每个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都明白自己面临的风险: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自己就会受到损失。
    全文
    13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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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代位继承诉状相关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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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5条176条规定了什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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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76条释义具体是什么?
刑诉法第176条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要对具体量刑提出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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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财物行贿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贿罪”这一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主要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为满足自身不正当之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及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士主动给予财富物质上的补偿,与此同时这些人员也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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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其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士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求个人私利;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方式进行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士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给予财物的行为,将被视为行贿罪。
此外,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给予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和手续费的,都将被认定为行贿行为。
然而,若行为人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公职人员给予财物,但并未因此获取任何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则不能被判定为行贿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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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别人的食物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那些实施盗窃行为且涉及食物的人员,我们将根据其盗窃物品的价值及盗窃行为的频次等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估和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若最终判定为非犯罪行为,则会给予相应的惩罚,通常情况下是处以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并且可以附加500元以下的罚金;
而如果情节较为恶劣,那么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同时可以附加1000元以下的罚金也是可能的。
但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那么就需要按照盗窃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2.当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3.当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要件来看,该罪行的实施主体为普遍适用的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成为该罪名的承担者。
其次,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该罪行在主观层面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此种犯罪动机通常是借助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感,以弥补内心的空虚。
再次,从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来看,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这里所指的公共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也涵盖了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循的共同准则。
最后,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来看,本条法律对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盗窃罪损坏财物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盗窃被害人财物并导致其毁损的司法惩处措施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行为人若以破坏性的方式进行盗窃活动且在实施过程中直接导致了财物的损毁,则应依照更为严格的盗窃罪量刑标准予以严厉惩罚;
其次,若该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选择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再者,若行为人在盗窃得手之后,出于掩盖罪行或者其他恶意目的而故意毁损他人财物,那么就应当将这两种罪行合并起来进行处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却构成犯罪,那么就应该对其按照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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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76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失效。可以看看《民法典》第176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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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购物卡金额在受贿罪中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收受礼品购物卡一事,若其价值超过五千元且涉及为他人谋求非法利益事项,便可被视为受贿罪行。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据受贿所得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索贿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少财物算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盗窃罪,其涉及到的数额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个人实施盗窃行为,且涉案物品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便构成了"数额较大";
其次,当盗窃金额上升至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时,则属于"数额巨大"之范畴;
最后,若盗窃金额高达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那么就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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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76条1款可以判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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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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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中,我们所提到的“多次”通常是指超过两次,且包括两次。
此处的“容留”行为并非单一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主动为之的状态,同时还涵盖了被动应对的情况。
换言之,即便是在被吸毒人员主动请求下进行的被动容留行为,依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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