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相统一。其具体构成要件有: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第二,合同受益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受损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并且受益方利用了该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公平在协议等的实施中不可或缺,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这种保护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可以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即,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如显失公平,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