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先行拘留,就是“先对其进行拘留”,适用拘留的有关规定。
(2020年修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 (即符合拘留条件)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也就是说先行拘留没有拘留证的,采取传唤的方式计算的是传唤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现行犯,在没有来得及办理拘留证的情况下,可以先行传唤到公安机关,
的,可以传唤24小时,在这24小时内公安机关可以办理拘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