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故意伤害罪与家暴问题回答如下。
所谓的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往往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人的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轻者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和和谐,重者构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虐待是专门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长期折磨设定的罪名,其定义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和虐待虽然在行为主体、客体、主体过错、外在表现形式及后果上基本一致,有相互重合之处,但从《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看,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应是两类不同的行为。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可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通常是偶发性和间断性的,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三、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伤害家庭成员的身体是虐待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这让涉及家庭暴力刑事犯罪的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了一定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 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两罪在量刑上也相差甚多, 同样造成严重后果,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却不一样,虐待罪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为死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别,原因在于,就虐待罪而言,尽管行为人虐待被害人出于故意,但被害人重伤、死亡,却往往只是长期虐待的客观后果,而非其主观追求。所以7年的最高刑期仅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当。故意伤害罪则不同,它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主观恶性不同,决定了两个罪名法定刑的巨大差别,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要重。
四、审判实务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1、虐待罪主体的认定 刑法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犯罪主要有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在这几个罪名中,犯罪主体限定为家庭成员的只有虐待罪,其他的犯罪主体都一般主体,也就是其他这些罪名并不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家庭暴力行为按照一般犯罪来处罚,也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造成的后果达到治安处罚和刑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伤害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而虐待罪的主体,如果只从刑事学角度上来看其限定的主体范围——家庭成员,当然就仅仅指刑事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了。但是如果这样认为,那么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外的其它亲属之间的发生暴力行为就不在虐待罪的范围了,这样构成虐待罪的范围就仅仅在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样来定义虐待罪的主体是不全面的,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我们应当把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乃至具有拟至血亲的近亲属,即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以及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定罪上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在实施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采取的就是故意伤害的手段,此时如何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就往往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相差巨大的原因在于,就虐待罪而言,其犯意是出于虐待被害人的故意,但被害人重伤、死亡却非其主观积极追求的结果,往往是长期虐待引起的超出其预想的客观后果,所以7年的最高刑期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当,正是考虑了其因过失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而故意伤害罪的犯意即是出于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同时在虐待罪的定罪中还要考虑情节的恶劣性。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而对于故意伤害罪来说,则不需要“情节恶劣”这一程度性规定。在构成其他类型涉及家庭暴力的罪名时,同时满足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还可实行数罪并罚。
3、程序保障实体公正 虐待罪案件适用自诉程序,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而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案件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诉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因为身心或经济上受制于施暴者,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控制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暴力,被虐待的受害人往往不能也不敢去诉讼。在这种自诉与公诉的断层之间,为家庭暴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公力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性干预调整公诉和自诉途径。一旦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设立了公诉制度,施暴者就会因为害怕受到制裁而有所收敛,同时他们也会意识到国家对家庭暴力所持的严肃态度,更加有效地保证《刑法》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威慑力。家庭暴力犯罪中遭受虐待的受害人只要进行司法救济申请,检察院可直接提起公诉,同时密切与其他司法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合作,注意收集证据、支持诉讼。 在虐待罪中,自诉人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缺乏目击证人,同时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易于毁损、遗失,并且受害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不强,都会造成被害人的举证困难。更重要的是现行证据规则在证据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因而家庭暴力举证时所需证据很难提供,而一旦缺乏对施暴行为的有效指证,受害者诉讼的成功系数也将大为降低。所以要加强公权力对此类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例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为严重的是,施暴者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