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再婚财产怎么分对于遗产,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再婚之后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进行继承。如果对方子女对老人进行了赡养的话,可以依照《继承法》分得部分财产。对于父母婚后的财产,首先要在父母之间进行一次划分,在划分之后划归于过世方一方的财产再由未过世的父亲或母亲与过世方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二、
离婚当事人如何申请再婚
第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 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 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 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 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 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 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第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 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 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 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 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 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 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第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 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 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 应先报国内审批。
第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 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 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第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 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