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
1.犯罪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有些可能是专门从事组织淫秽性表演的组织者,类似“穴头”;
有些就是酒吧的老板,为招揽生意而组织淫秽 性表演。表演者不构成本罪,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一认识错误,从事正当的生产活动。对于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应按照组织者处理。对于明知他人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对于为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卖票或者进行 其他服务性活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犯罪团伙、集团的成员应当按共犯处理,对于犯罪分子雇用的服务员,一般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2.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
行为人所雇用的演员的多少以及观众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而应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实践中,这些淫秽表演大多以牟利为目的,但也有个别情况下,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