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2条第
(四)项明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23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采取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