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公民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要求设立遗嘱,遗嘱才合法有效。一份有效的遗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合法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故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客体合法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也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且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具体而言,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基本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9)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10)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此外,实践中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形。《继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以此同时,《继承法》又规定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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