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父母在农村生活,他们经常跟我说关于宅基地的问题,我想问农村宅基证城镇户口能继承吗?

帮助10人 921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7-12-01 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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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家暴谈判法务
    家暴谈判法务
    49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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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全文
    13 2017-12-01
  • 呼伦贝尔市维权顾问
    呼伦贝尔市维权顾问
    评分5.0 “经验丰富”
    咨询我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以上就是对农村宅基证城镇户口能继承吗的回答。
    全文
    14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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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农民宅基地上旧房重建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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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问题
10w+浏览2023-09-23
小城镇农民宅基地上旧房重建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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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想交城镇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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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农民宅基地上旧房重建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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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不想转城镇户口怎么办
10w+浏览2024-10-05
小城镇农民宅基地上旧房重建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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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农村户口转到城镇现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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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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