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宅基地申领条件须知如下几点:
(一)待申请之宅基地位置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符;
(二)申请之宅基地面积应严格遵循宅基地审批标准;
(三)申请人户籍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组;
(四)申请宅基地前,务必先向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若符合规划建设以及申请条件,则由村镇两级签署意见,上报至县级政府审批,最终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关于宅基地减量所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农村村民欲新建住房,首先需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在显眼处进行张贴公示;
(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
(四)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照规定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宅基地获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赴现场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六)村民住宅竣工后,国土资源所将赴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七)村民可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