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rnrn 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rnrn“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rnrn可见,如何辨别“抄袭”还是“借鉴”并没有特别客观的标准。在实务中,一方起诉另一方抄袭自己的设计(侵犯著作权或是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须证明对方在图案、色彩、文字、位置关系等和自己的设计相似,而被告则需要证明其明显区别,以及自己设计的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