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装修租来的房屋,应当取得房东的同意。
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装饰、装修房屋是经房东同意后进行的,对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例如空调等可以拆下来并且不会损害房屋的电器,如果房东同意,可以折价归房东所有;如果房东不同意折价购买,可由房客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已经和房屋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例如已经装修好的门、窗等,如果房东同意利用,可折价归房东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产生的费用。
如果房客未经房东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了房屋,发生的费用由房客负担,且房东有权要求房客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因为房东对于房屋的情况更为了解,也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房屋本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对于装修损失,房东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