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工程规模变更等。
2、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