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与贷款行为的界限。如果借款人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或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资金和物品,到期后无法偿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浪费没有违约,没有欺诈,真正计划偿还的,仍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欺诈罪。
2、诈骗与代购拖欠货款的界限。以代理购买稀缺商品的名义,取款,未买东西,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应注重真实目的、关系、原因、代理具体行为、拖欠情节、后果等,正确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果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某种原因未能购买挪用,仍计划归还,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以代购名义骗取大量财产、挥霍、无意归还、无法归还的,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企业因亏损逃避债务的界限。如果它确实是一家集资经营的企业,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债务损失,它仍然是一场财产债务纠纷。这与诈骗者以集资经营企业的名义逃跑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