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县卫生局委托培养学校的合同承诺:学生毕业后委托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毕业后持省人事厅发的报到证请求委托方安排工作,委托方竟一拖再拖已达三年多,现因换领导已明确表示不给安排工作了。我虽然没直接与委托方签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我选择委托方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请问委托方硬不履行合同,【我请求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的证据有培养学校提供的委托合同书,和学校的证明以及毕业证,报到证等,还有与卫生局长的三次谈话录音(以便证实诉讼时效)。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民事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自主自愿,这是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根本区别。这就要求订立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论职位高低、单位大小、行政隶属关系存在与否,都必须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成分协商,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合同与不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且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经济组织,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另一方当事人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其经济利益,即为了私利。个人认为该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