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事件频发,暴露了幼儿教育的诸多沉疴痼疾,展现了某些人道德的沉沦。而在法律上,这也暴露了有关幼儿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落到实处,操作上不够细化,虐待、伤害的边界亟待厘清,全社会对此的认知也有待提高。
包括幼儿园管理人员、从教人员甚至包括家长都有必要补上法律这一课。
虐待幼童构成侵权我国初步建立起幼儿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有关幼儿保护的法律体系。以虐待幼儿为例,这广泛涉及到刑法、行政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个新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幼教机构本身作为单位犯此罪的,单位应处罚金,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