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未遂?也就是说帮助他人串通围标没有实际中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1.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本案在审理中,其难点在于实际投标人
与其他主体,利用其制作多份呈规律性差异的标书,并通过其掌握评标计价软件的技术优势为投标人获得中标机率而形成行为一致性,该共同性是否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如前所述,在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操控不知情的多家公司围标时,可能只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构成串通投标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串通投标罪确实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的,但是这个共同表现为投标人之间共同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共同形式,而本案则是投标人与非投标人、招标人之间的共同,就成为司法实践中认识上的难题,这也导致否定说、肯定说各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