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拖欠租金)
(20)沪律函第号
A公司:
本律师接受B公司(以下简称“B”)委托,就贵司拖欠B服务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据B反映,20年月日,贵司与B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满后,双方又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两份合同约定B租赁办公房屋给贵司,同时为贵司提供物流中转操作服务。
(1)20年月至20年月期间,B为贵司提供中转平台操作服务,个月的服务费共计元,贵司均未支付,扣除合作押金元与货物赔偿元,贵司尚欠B操作服务费元。
(2)《服务合同》表明,B将房屋出租给贵司,每月租金元,租期为,租金贵司均未支付,租赁期满后,B多次通知贵司退房,贵司均未回应,由此产生的房屋占用费共计元。因此贵司尚欠B房屋租金、占用费与水电费共计元。
综上所述,贵司尚欠B操作服务费与房屋租金及占用费共计人民币元。
本律师经审核B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其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