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因为,丁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