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解读:
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确实存在。前不久发生在北仑的猥亵案,受害的就是在读初中的男生。
男性被猥亵,危害性并不亚于女性,但一直来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同时,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行为。
这一条款的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男性被性侵的法律空白,使男性权利得到保障,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也使得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此外,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惩处力度。“有其他恶劣情节”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或者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身体伤害的。
不过,“恶劣情节”并不包括强奸。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同样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