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后,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一般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时,如果该公民不是那种公认公知的精神病人时,就必须经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公民的近亲属作代理人,申请人不得作为代理人。近亲属之间相互推诿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如果该公民的健康状况许可,指定谁作代理人,还应当询问公民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受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后,应当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弄清事实后,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认为该公民精神不正常、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应当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民事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经审查认为该公民精神正常,不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