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果树地征地赔偿通常遵循以下赔偿原则:
1、土地赔偿花费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导致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2、青苗赔偿花费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3、附着物赔偿花费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赔偿花费。
4、安置补贴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导致的多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赔偿花费。 赔偿准则
1、各项征地赔偿花费的具体准则、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准许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限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的赔偿准则):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准的,可增加安置补贴费。原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限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