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04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某某公司与杨某之间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工程居间服务协议》无效;
三、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双方的非法所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并予以处罚。”随着法槌一声响,全体起立,审判长黄海涛宣读判决结果。
4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居间”就是“中介”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了解,某某公司在2011年与杨某签订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杨某负责就涉案工程项目引荐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某某公司提供关于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及必要公关和技术顾问,并最终促成某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一个或分期多个工程标段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如某某公司获得涉案工程,杨某依约获取居间费用。
某某公司先期支付一笔居间费用后,顺利获得涉案工程。由于某某公司事后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杨某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居间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居间服务协议》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一审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在一审审理阶段以及某某公司的上诉状中,某某公司均提到,杨某涉嫌串通投标,其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某某公司提交补充理由,认为双方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不再主张串通投标的问题。”该案审判长黄海涛告诉记者,杨某在本案
一、二审过程中均否认存在串通投标的问题。
可经调查发现,杨某的丈夫冯茜凌是本案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某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居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杨某无权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居间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市场主体的活动首先要依法而行。”黄海涛分析说,案中某某公司与杨某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属于违法活动,均应予以民事制裁。故对于双方的约定居间费用,法院认定予以收缴。以上就是居间合同如何规避恶意串通无效的案例,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