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规范性附录)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心脏功能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C.3.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吸功能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