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是指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后,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宁金管规〔2013〕2号、宁金管规〔2014〕2号、宁金管〔2014〕73号、宁金管〔2014〕79号等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规定
协议签订后次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