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海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回答。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船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后擅自逃逸。
第三条肇事逃逸调查处理范围:
(一)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
(二)上级主管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外交途径或当地政府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主管机关之间请求调查处理的;
(五)船舶、船公司请求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单位或部门请求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请求调查处理肇事逃逸应尽可能提供的情况:(一)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位置;(二)船舶受损或沉船、人员伤亡或失踪及水域污染;(三)逃逸船舶名、船籍港及船舶外表(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舶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四)逃逸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地;(五)附近其他过往船舶等。
第五条调查处理肇事逃逸的报告形式:(一)主管机关之间协助调查处理:
1、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下一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或者下级主管机关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要以“协查书”(见附表,以下同)形式提出:
2、省、市一级主管机关之间请求调查处理的,要以“协查书”形式按第四条要求向对方提出:
3、协助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要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对方。(二)船舶、船公司及其他们部门请求调查和旧:
1、有关船舶、船公避开及其他部门要以“协查书”形式并按第四条要求向事故发生地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
2、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开展协助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对方。(三)外交途径要求协助调查处理的,要通过外交途径反馈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