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元旦起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变更的相关内容
1、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等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企业一个月累计达3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2、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执行标准将再向社会公布。
3、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不管是单独乘坐,抑或家长抱着。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违反上述规定者,对驾驶人处300元罚款。
注意,不管是开自己的车还是借别人的车,只要有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包车等营运车辆、各种类型的载货汽车可以不用,但是儿童不能乘坐在副驾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