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房屋居间协议传真件有效吗的答案:
1.虽然两被告坚称其未曾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过字,认为该协议未成立,然而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以及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倾向认定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并无不妥,应予以采信;被告确认曾经将相关协议回传,但被告未能出示其收到的没有其签字的传真件,且又不能证明原告或第三人如何取得被告签字以用于剪贴复制,同时结合证人陆某的证言,足以认定两被告是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回传的;故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成立。虽然有被告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传真件上条款可能由于传真机打印输出原因造成字迹模糊不清,但通过对有原告及第三人签字盖章的原件的版式等方面的比对,可以确认两者的条款内容是一致的。
2.本案被告在未经协商或催告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了他人,致使本案原告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成为不可能,被告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10万元被告委托第三人实际保管,故由第三人直接返还原告。
3.实务中传真合同本身存在易被修改以及不易辨认的缺陷。那是因为传真件在复制过程中有修改的可能性,并且通过传真方式记载的合同通常存在字迹不清晰等问题,如此就导致了合同难以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