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而上面所指的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如果造成你俱乐部的损失,你可以聘请律师依法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