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分公司并非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而仅系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总公司需对分公司负有相应责任。此项责任包括处理分公司的财务负债、涉及法律程序的事项以及对客户、员工等第三方所应承担之义务。假如分公司以独立法人实体的身份运作,那么情形便可能有所不同。在此种情况下,分公司将拥有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而总公司无需直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总公司仍可能须为分公司的行为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具体情况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之间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