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办公的电费,取得电费增值是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挥着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企业交的电费,只要其用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那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