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诉,《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对于该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3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却并没有作出规定。至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追诉标准仍付之阙如。对此,笔者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有助于司法实践。
???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类型
??? 分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形态,是确定其追诉标准的必要前提。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两个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来看,追诉标准主要表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定罪情节。而根据刑法分则罪刑条文的实际规定来看,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定罪情节有着多种不同的表现。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定了多种行为表现:
(1)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2)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针对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不需要数量较大,也成立犯罪;针对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数量较大,才成立犯罪。在第二种情况下,数量较大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在第三、第四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行为,就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