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产品缺陷导致人员受伤,应该找谁赔偿是这样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消费者对于责任的承担者有选择权,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承担责任,受害人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连带责任;消费者以其中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从更好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来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进行确认责任人更有利于保护者。这在实践中我个人是从消费者起诉的便利程度,以及生产商以及销售商的承担责任的能力两方面来考虑到。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销售商和生产商有可能在异地,或者一方在异地,一方离原告住所地比较近,考虑到以后会涉及送达等具体操作,选择一个离原告住所近的来要求其赔偿对原告更有利,当然这是在生产商和销售商均有能力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可能会有这样的事,你在一家小仓买买了一瓶啤酒,结果啤酒瓶爆炸了,这时你只起诉小仓买要求其承担责任就会使自己的求偿权得不到保障,这时起诉啤酒厂就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或者你在一个小仓买中,买了一家小作坊制造的商品,这时只有把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起诉,才能保障胜诉后,原告的诉请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