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关于这个复婚的享受晚婚晚育吗的问题条例”“解释”指出,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再婚的前婚后婚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也不适用“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