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 九) 》第 41 条对原《刑法典》第 350 条关于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规定进行了相关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正式司法解释,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本罪罪名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正确理解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我们正确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犯意是直接故意,不具备此犯罪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本罪,这是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的要求。
本文从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本罪的构成认定,汇总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