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私了后悔如何处理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
2、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
3、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那么,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如果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对此要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其合法性。
一般来讲,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
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人,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误诊,导致错误“私了”。待损失确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撤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损失、新的诉讼启动新的维权程序。
二、交通事故不进行责任认定能否赔偿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