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是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呈请人须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假如双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上述地点。
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呈请人必须证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据)认定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法庭会接受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为证明: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无须配偶同意离婚。)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一年。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在申请离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同意书(表格2E)而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可先谘询律师的意见,这样会对呈请人 / 申请人有帮助。
在下列情况下,呈请人 / 申请人会特别需要律师协助:
配偶不同意离婚
双方不能就子女或财务安排达成协议
在寻求法律意见时,可考虑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查询电话:2537 7677),
亦可自行延聘律师。有关详情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单张。该单张可在各法院大楼、法律援助署办事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香港律师会每年都会出版一本「香港律师行指南」,当中载有处理婚姻诉讼案件的律师行名单。如欲参考该指南,可到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及香港律师会办事处查阅。
进行离婚诉讼人士请注意,虽然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会尽可能在离婚程序上予以协助,不过他们并非律师,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当值律师服务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会在民政事务处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包括婚姻法例。
可否寻求家事调解?
家事调解是为正在分居及办理离婚的夫妇而设,旨在协助他们解决问题,让他们可以就有关日后子女和财务上的安排,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有关人士可自行决定是否寻求家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受过专门训练而且中立的调解员,会在保密的情况下,协助双方有效地沟通,并就有争议的事宜进行协商。如有疑问,你可向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查询。
怎样将离婚呈请书送达配偶?
离婚呈请书一经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开,提出呈请一方为「呈请人」,而配偶为「答辩人」。提交呈请书后,呈请人必须以面交或邮寄方式,将一份经盖印的副本,送达诉讼中其他当事人。必须注意的是,呈请人不得亲自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呈请人必须透过第三者或以邮寄方式把呈请书送达答辩人。
(假如是共同申请,便无须安排将申请书送达对方。)
提交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后应怎办?
呈请人 / 申请人应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申请表,向司法常务官申请指示,把案件排期审讯。法庭会将该呈请或申请编入下列其中一个案件表内排期聆讯:
案件表 费用
特别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辩案件表 $1,045
若属离婚呈请,必须经司法常务官确定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后,案件才可排期聆讯。以下两种情况均可证明呈请书已经送达答辩人:
(一)答辩人已将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
(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声明已将呈请书送达答辩人。若属共同申请,只要有关文件已齐备,案件便可排期聆讯。
司法常务官就审讯日期、地点及时间发出指示后,将会通知诉讼各方出席。
然后怎样?
特别程序案件表
如呈请人已提交离婚呈请书,但答辩人没有提交答辩书予法庭存档,该离婚呈请便会被列入特别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请的案件,亦会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务官发出审讯指示后,会考虑呈请人提交的证据。若司法常务官信纳呈请人 / 申请人已就呈请书或申请书的内容提出足够证据,便会发出一份证明文件,然后存档。有关双方亦会收到一份副本,列明双方已同意的条款。希望对你的香港离婚手续 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