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6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范围,以严格约束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释》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使该罪名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劳动关系的个体化差异,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也五花八门。日常生活中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是否都属于该罪名中的“劳动报酬”,实践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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