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对我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实施分档处罚,现将具体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一)滨海大道、滨河路、沿河路、春风高架桥、爱国高架桥、北环大道、香蜜湖路、泥岗路、布心路、皇岗路、南海大道、月亮湾大道、西部通道、深南路、深南大道、笋岗路、布吉路、文锦路、红岭路、新洲路、侨城东路、望海路、东滨路、桃园路、桂庙路、沙河西路、机场南路、深盐路、环梅路全路段;
(二)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三)交警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设置标识)、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路段、部位违法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二)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
一、
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法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六、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