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限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
首先,要明确的是,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债务是与股东个人债务相分离的。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不应该由股东个人来承担,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况,如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与其注册资本有关。在公司注册时,股东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投入一定的资本,这些资本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公司的债务超过了其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那么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跟自己的财产独立分开时,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