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债务由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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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债务由谁来承担,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债务由谁来承担

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债务由谁来承担

1、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破产财产承担,按一定的优先顺序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是属于法人组织,破产破产后,以企业财产承担破产债务。

破产管理人制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审批后,按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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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筒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人合资合兼备。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与股份公司的资合性集于一身。有限公司既要求股东共同出资,又要求股东之间有一定的信赖关系,以达到筹集资金、共向经营之目的。
②筹集资金的封闭性。有限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只能在股东内部募股集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资本来源于每个股东认缴的资金财产总合。
③公司资本不等额性。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必像股份公司那样划分为等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不必按等额股份的整倍数出资,而只需按协议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④股东人数限制性。有限公司因具有一定人合性,所以股东人数不宜过多,同时有限公司又不能丧失股权性,所以,各国公司法均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做出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fi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⑤股权转让严格性。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不能随意转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流通或质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时。
在时间和价格上,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⑥组织机构筒化性。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虽与股份公司相似,但通常较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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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条件
1、《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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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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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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