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连续犯罪是指一个犯罪主体在相对集中的时间范围内,连续或者多次实施同一种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的犯罪,而在刑法机关对其采取法律措施以前,这些犯罪行为都没有被发现或者处理过的情形。
根据《刑法》的原则,在判决连续犯罪时,法院将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评判。量刑原则要求,在判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者的态度等因素。通常情况下,对于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者,不是单纯地将各项罪行判处的刑期相加,而是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全面评价,然后确定一个总的刑期,即合并判处刑罚。
当应用合并判刑原则时,判处的最高刑期不会超过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期,且一般低于刑法规定罪行所能达到的最高刑刑期之和。这样可以防止因为罪行累积而对罪犯形成过重的刑罚。
具体到量刑的细节,法院还会考虑到个案的特点,比如是否是初犯或累犯,犯罪动机,是否自愿投案,是否能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社会公众对于犯罪的态度等。连续犯的行为往往显示出犯罪倾向的顽固性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综合这些因素,确定对社会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