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但一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你们的离婚协议可能已经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重新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你需要重新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你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离婚协议等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如果你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指导,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