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解释:【复婚】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程序性规定。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是,这种意思表示要真正发生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就要求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本条与1980《婚姻法》第28条相比,将原规定中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中的“应”改为“必须”,并删去“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的规定。复婚登记和结婚登记是一样的,是国家对公民婚姻关系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现象发生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